個體戶的出現,是這次《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個亮點,它降低了有限責任公司的門檻,有利于廣泛吸納社會資金,促進了經濟的極大發展。一人公司是指一個法人或一個自然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獨立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投資主體僅限一個法人或一個自然人,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它仍然屬于法人。公司股東只以其對公司出資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擔責任。在稅收政策的適用上與同為一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是不同的,主要區別在所得稅政策不同。一人有限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如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為自然人,則除了繳納企業所得稅外,股東個人從公司獲得的稅后分紅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于法人股東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其所得稅政策同設立其他有限公司的稅收政策是沒有區別的。
從
昆山注冊公司分析得出:一人有限公司除了按照 33 %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對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部分,還要繳納 35 %的個人所得稅,其綜合稅負率為 56.41%。如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0 %,其綜合稅負率為 30%;而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納稅,最低稅率為 5 %,最高稅率(應納稅所得超過 5 萬元以上部分)為 35 %,而且還可以減除 6750 元的扣除數。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可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費用。舉例:假如某個人獨資企業年度實現利潤 30 萬元,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某自然人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年度實現的利潤也為 30 萬元,稅后利潤也全部分配給股東個人(均不考慮企業計提公益金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一人有限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計算如下:應納企業所得稅為: 99000 (元);自然人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40200 (元);合計應繳納所得稅 236200 元。個人獨資企業需要繳納所得稅計算如下: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98250 (元);計算結果,一人有限公司比個人獨資企業多納稅 40950 元。如果一人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15 %,需要繳納所得稅計算如下:應納企業所得稅為: 45000 (元);自然人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1000 (元);合計應繳納所得稅 96000 元。可見,所得稅稅率降低后,一人有限公司比個人獨資企業少繳納所得稅 2250 元。雖然如此,但如果企業實現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于 50000 元,則個人獨資企業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要降低,稅負也會隨之降低。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除了上述稅收政策和設立主體、法律形式不同外,在設立主體和條件上還有些區別。設立主體上,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