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中關于壞賬損失的確認
作者: 來源: 日期:2015/11/29 21:41:45 人氣:6136
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由于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壞賬是在代理記賬中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情況。
針對壞賬損失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申報壞賬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壞賬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準文件;
(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除此之外,在對企業的應收、預付賬款發生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排除下列情況: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余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
(二)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
(三)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