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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交流會
昆山注冊“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企業”,稅負有何差異?
最近昆山泰信豐商務咨詢注冊公司助理小財接到很多小伙伴來問成立什么樣的公司比較好,哪種更節稅?
比較從來都是雙向的,需要結合綜合情況考慮哦,而不是統一的蓋棺定論哪個更好,適合的才適用,今天小財針對公司類型差異導致的稅收問題進行舉例說明,接下來又是連載期間,會根據不同情況來做講解哦~~
土豆和地瓜投資設立了一家貿易公司,土豆占股60%,地瓜占股40%,注冊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實現利潤總額400萬元,2020年土豆與地瓜準備分紅,如何納稅?
有限責任公司盈利需交企業所得稅,對稅后利潤進行分配,需交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
應交企業所得稅=400*25%=100;稅后凈利潤=400-100=300萬元;
稅后股息紅利分配應交個稅:300*20%=60萬元;(法定盈余公積暫未考慮在內)
土豆和地瓜合計納稅160萬元;稅后收益400-160=240萬元;
假設:
土豆與地瓜注冊的公司類型為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繳納的是個人生產經營所得,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只交一道個稅即可;
先回顧一下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
根據以上稅率表可得:
土豆應交個人所得稅=400*60%*35%-6.55=77.45萬元;
地瓜應交個人所得稅=400*40%*35%-6.55=49.45萬元;
土豆和地瓜合計納稅126.9萬元,稅后收益400-126.9=273.1萬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達到最高稅率的所得情況下,同等金額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稅負是低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此種是選擇合伙企業更劃算一點。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邊啦~~下期我們再會啦~